辩护的企图样,鲁登科将反驳了被告律师企图借此为纳粹战犯辩护的企
图。
针对雅尔赖斯“国际法不直接针对个人”,它并没有规定对个人进行惩
处,而且执行国家行为的个人并不负有任何责任的狡辩,法庭指出:这些借
口都不能成立。国际法对于个人和国家样都要使他们承担义务,并对他们
具有约束力,这点早已被人们承认。这是因为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人干的,
而不是抽象的实体,只有通过惩处犯有此类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
定发挥其效能。
肖克罗斯爵士指出:“大家只消观察下进行掠夺、突破封锁或间谍活
动等案例,就可看到,国际法在许多情况下是要个人承担责任的。战争罪把
许多个别的人拖进国际法的范围,这是向来就被认可的……不难假设,某个
国家为了进行屠杀和掠夺的目的而派遣批人到另个国家的领土上去。难
道因为这些人是作为个国家的工具去执行这项计划的,所以就可以因此而
免罪吗?假设那些曾下令发动战争的个别人落到了遭受侵袭的国家的手,
他们能够要求免罪吗?以我的看法肯定办不到。”
鲁登科将反驳了雅尔赖斯将切行为责任都推向国家的说法。他指出
德国作为国际法的个主体,自应对违反国际法负有责任,“然而论如何
不能让国家来负刑事责任。这是虽有联系,然而性质不同的两码事”。在国
际关系的领域里,国家的这行为或那行为都是通过国家的具体的人员或
代表付诸实施的。这些人实现此类行为时有可能犯下各种形式的触犯民法和
刑法的活动。
对于后者来说,也就是对于此类含有犯罪特征的活动来说,他们应该在
此类情况下依照他们本国的以及外国的法令和法律各按情况承担刑事责任。
在当前的情况下,不只是希特勒的国家破坏了国际的准则,从而导致了
对某些国家所采取的某些措施,具体的个人也破坏了国际法的准则,由于他
们所干的这些破坏行为,他们也犯了个人应该受惩罚的罪行,根据法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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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国际军事法庭上对这些罪行负有刑事责任。
针对雅尔赖斯所谓被告的所作所为是根据希特勒的命令所干的,因此,
他们不能为执行这些命令所作的行为负责。军事法庭指出,这决不能作为免
刑的理由,因为在大多数国家刑法,真正决定的因素不存在是否有命令而
在于事实上是否可能有与道义标准相适应的选择余地。
肖克罗斯指出:“任何人都权为非法的行为进行辩护。政治上的忠诚
和军事上的服从都是美好的事情,但是这两者绝不是要去干那些显而易见的
丑恶的勾当,也需去为那些邪恶的行为辩护。这涉及到种观点,当每个
人有必要拒绝追随其领袖的时候候,他就会服从自己的良知。即使是在军队
里服役的普通士兵,他也没有义务服从非法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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