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群体行为的那些同个人行为心理学十分不同的特点,勒庞以经常是十分夸张的口吻,为我们描述了幅十分可怕的景象。按他的评价,了群体的个人,在"集体潜意识"机制的作用下,在心理上会产生种本质性的变化。就像"动物、痴呆、幼儿和原始人"样,这样的个人会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识,完全变成另种智力水平十分低下的生物。勒庞当然尚不具备发展出"权威主义人格"之类见解的能力,但是他明确指出,群体个人的个性因为受到不同程度的压抑,即使在没有任何外力强制的情况下,他也会情愿让群体的精神代替自己的精神,更多地表现出人类通过遗传继承下来的些原始本能。个人因为参与到群体而表现出来的这些特征,概括起来说大体如下。
首先,群体的个人会表现出明显的从众心理,勒庞称之为"群体精神统性的心理学规律w of the mental tmity ofCrowds",这种精神统性的倾向,造成了些重要后果,如教条主义、偏执、人多势众不可战胜的感觉,以及责任意识的放弃。用他的话说:"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勒庞认为,他这里所描述的其实也不完全是种现代的现象,从古至今,与宗教或准宗教信仰有关的偏执"对人们的头脑实行的专制统治,早就为大家所知",它甚至是切伟大明最基本的动力。
由于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方式,群体并不认为真理,尤其是"社会真理",是只能"在讨论成长"的,它总是倾向于把十分复杂的问题转化为口号式的简单观念。在群情激奋的气氛的个人,又会清楚地感到自己人多势众,因此,他们总是倾向于给自己的理想和偏执赋予十分专横的性质。"个人可以接受矛盾,进行讨论,群体是绝对不会这样做的。在公众集会上,演说者哪怕做出最轻微的反驳,立刻就会招来怒吼和粗野的叫骂。在片嘘声和驱逐声,演说者很快就会败下阵来。当然,假如现场缺少当权者的代表这种约束性因素,反驳者往往会被打死。"出现这种情况的个主要原因,是勒庞观察到的另条群体心理学规律:约束个人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狂热的群体失去了效力,"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的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预料的障碍会被狂暴地摧毁。"当然,从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立场上说,这种在群体消失了个人利益和目标的人会变成个"名氏",而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律,对这样的名氏是不起作用的。所谓"法不贪众"的经验使他意识到,他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群体感情的狂暴,尤其是在异质性群体间,又会因责任感的彻底消失而强化"。意识到肯定不会受到惩罚——而且人数越多,这点就越是肯定——以及因为人多势众而时产生的力量感。在群体间,就像"傻瓜、低能儿和心怀妒忌的人"样,在摆脱了自己卑微能的感觉之后,会产生出-->>